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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人发〔2014〕382号)

      发布日期:2016-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为快速聚集优秀青年人才,建成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机制,探索新的教师聘用形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教师岗位的人员(不含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三条  学校人事处是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岗位和人员聘任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各学院(系、部、所)是具体的设岗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招聘程序

  第四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条件;

  (二)国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

  (五)全职来校工作。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招聘岗位

  教师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类。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新进教师原则上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研型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求和师资队伍现状,结合当前承担教学、科研实际任务的需要,在征求各学科带头人意见、教授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拟接收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学历(学位)、接收岗位、聘期内的具体岗位要求和需求数量,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招聘计划。

  (二)岗位公布

  人事处统一对外发布学校教师招聘信息。各用人单位同时与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博士培养单位联系和沟通,发布招聘岗位,宣传招聘政策。

  (三)个人申请及资格审核

  应聘者通过学校人才招聘系统提交个人申请;人事处集中接收应聘简历后,将材料反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结合应聘者本人的专业背景、学术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核并确定初选人员。

  (四)初审与推荐

  用人单位成立师资选聘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院长、系部主任、所长)或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单位学术(教授)委员会组成人员、党政领导及相关专家、教师等。师资选聘小组对初选人员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及发展潜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议,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学校推荐人选及岗位。

  (五)心理健康测试

  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测试。

  (六)学校综合考核

  学校成立师资选聘小组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核,初定拟聘用人员。

  人事处负责学校师资选聘小组的综合考核工作。

  (七)学校研究

  人事处汇总学校师资选聘小组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八)健康体检

  拟聘用人员须在我校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论由校医院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的相关标准确定。

  (九)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办理来校工作的相关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六条  聘用方式

  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三年。来校工作见习期满后定级为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九级岗位。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按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条  薪酬待遇

  被聘用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为12万元,聘期内不调整,不再享受学校其它津、补贴。薪酬的80%按月进行发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年终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

  聘期内经学校同意公派出国(境)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出国(境)期间学校不再发放薪酬。

  第八条  其他相关待遇

  (一)住房

  聘期内学校提供过渡性租住房,相关费用由受聘者承担。

  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并转为固定编制长期聘用者,学校提供14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校工作10年后产权归个人(时间从初次聘用来校工作时算起)。夫妻同为博士且均在教师岗位者,不重复享受住房待遇,增加5万元住房补贴。

  (二)科研启动费

  自然科学类博士毕业生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费,人文社科类博士毕业生提供10.0万元科研启动费(不含陕西省政府的专项资助)。

  (三)其他

  聘用期间,子女入托、中小学入学方面享受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对转为固定编制长期聘用者,其配偶为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学校可以根据用人需要优先合同聘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受聘人员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时,须与用人单位、学校签署三方协议,明确聘期内的基本教学科研任务和聘期考核指标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条  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校内正式职工对受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聘人员须参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与公益活动;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聘期内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初聘定级,受聘人员达到学校规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申报条件时,可按程序申请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转为固定编制长期聘用。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解除聘用合同;

  违反合同义务,或存在违反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聘期届满后,由用人单位按合同任务及工作表现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并推荐参加学校考核。学校考核合格者,转为固定编制长期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对转为固定编制长期聘用者,依据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其职称级别兑现相应工资,有关津贴、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工作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申请的科研经费及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因聘期结束或个人原因离职,其名下未结题的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及研究经费等问题按合同约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个别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应聘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硕士学位。招聘程序、聘用方式及管理和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期间工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标准,津贴、福利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学校研究确定接收的教师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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